在近日舉行的2018中國城市信用建設高峰論壇 “聯合獎懲與信用修復”平行分論壇上,多名與會專家表示,信用修復不等同于信用信息修復,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而應當探索建立完善的標準和制度,使信用修復依法依規開展。
“信用修復在我國是個新的實踐,容易陷入只圍繞信用信息做文章的誤區,例如通過修改或屏蔽不良信用信息的手段來完成信用修復,但這并不能使失信人的信用價值得到提升。”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吳晶妹表示。
2016年1月21日,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了《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失信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正在成為現實。
“過去由于地域、部門界限的原因,信用信息共享存在瓶頸,隨著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聯合獎懲備忘錄的建立打破了信息孤島。” 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研究員陳新年表示。
跨地區、跨部門的信用信息共享以及聯合懲戒意味著失信人所付出的失信成本在不斷增加。“失信懲戒的力度越大,失信主體對信用修復的需求就越強烈。”福建農林大學教授胡玉浪說。
然而,與信用修復的迫切性相悖的是信用修復領域立法滯后,制度可操作性不強,信用修復相關責任主體權責不明確可能滋生權力濫用等問題。胡玉浪認為,應當促進信用修復制度規范化,明確失信行為分類,區分可修復失信和不可修復失信行為。
在吳晶妹看來,目前的信用修復缺乏統一的標準,何種失信行為可以修復,以及可修復到何種程度還尚無定論。“信用修復不能不區分動機和失信程度。”吳晶妹認為,應當按照不同動機、不同失信程度來設置不同的修復流程,且應建立異議處理機制,并對行政機關以及社會中介組織建立起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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